年7月12日,饶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饶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饶市监移函1号》,函告饶阳县腾蛟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
7月12日,饶阳县农业农村局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腾蛟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确认不合格鸡蛋产品是该合作社发货到晋江市池店镇陈氏蛋品商行的,当时鸡蛋是收购的当地养殖户的,收购回来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每两个月检测一次,但不是批批都检测,并提供了检测报告和收购记录。负责人确认兽残超标鸡蛋是其合作社销售,同时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年8月27日,饶阳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当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农(农安)告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年月2日,饶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依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5条“较轻,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并存档。
综合来源:衡水消防;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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