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办理工作,特对相关执法依据、证据规格、办案流程进行梳理汇总,供广大农业执法人员借鉴参考。
一、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法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证据规格
1.物证:农产品、投入品,并制作照片附卷。
2.书证:生产记录、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抽样凭证、抽样文件、检测抽样单(抽样笔录)等相关文件。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1)问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产情况何时种植、何人何时施用什么投入品、投入品来源、销售情况何时采收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往何处;抽样情况基数多少、在场情况、检测报告送达和复检告知情况,了解不合格原因;现场检查(勘验)情况;执行人员对其劝说、警告或处罚的相关情况;拒不执行引发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情况)。(2)违法行为有无前科。
4.证人证言:问明投入品采购(使用)时间、数量、经过;农产品购买情况、有无造成后果等。
5.现场笔录:(1)到达现场的情况,记录出示证件,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和结束的时间准确到分,当事人陪同情况地址准确到门牌(无门牌号的要选择参照物,必要时可以绘图说明)、当场制作,现场状态要清楚,“由外及内”、由大到小,从门牌号-生产经营-仓库-产品(物品、台账)。(2)现场应当拍照或摄像,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案发现场有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的,应及时予以提取。(3)现场笔录应当有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对案件中出现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等方式作出的书面意见,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进行鉴定,应将鉴定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检测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鉴定,及时告知并确认复检权利。
7.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如电脑硬盘、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