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使用农药不规范种植业主吞苦果

前言   “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厦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执法,以法治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接下来,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件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01开展调查,抽样检测

  年3月,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我市某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批成熟待销售樱桃番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批农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02质量不合格?原因竟是?

  经调查,导致该批樱桃番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在施用农药时,未严格执行农药说明书载明的安全间隔期进行采收。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

03处罚措施

  对此,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该企业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监督该企业对该批农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反思:食品安全无小事

员工的一次工作疏忽,

让企业承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经济上的损失可能可以弥补,

但企业信用和声誉上的损失要想修复,

却更加困难……

因此,

广大农业从业人员一定要引以为戒,

从中吸取教训。

  在从事农业生产使用农药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最后,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法律法规,做守法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ND

供稿: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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