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什么是农药安全间隔期?什么是兽药休药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兽药休药期是指食用动物在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等)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
三、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会带来哪些危害?
盲目地过量使用化肥以及施用不合理,会带来化肥养分污染环境的问题。过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同时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于土壤、水体和空气中,造成严重的产地环境污染。滥用抗菌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等造成兽药残留超标,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
引起细菌耐药性增强,也可直接或间接污染环境。
四、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迫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42种:
1、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氯丹、灭蚁灵、六氯笨等39种;
2、胺苯磺隆、甲磺隆:单剂产品自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复配制剂产品自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
3、百草枯水剂:自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
七、限制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中文通用名
禁止使用范围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氧乐果、硫丹、杀扑磷13种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溴甲烷
禁止在草莓、黄瓜上使用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树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氟虫腈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以外,禁止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
自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溴甲烷、氯化苦
自年10月1日起,只能用于土壤熏蒸
三氯杀螨醇
自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
氟苯虫酰胺
自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自年10月1日起,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使用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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