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残超标应该怎么罚农药残留零容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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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舆情监测显示,因农药残留带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媒体热追、公众困扰的敏感问题。

长豆角农药残留超标,商贩受“重罚”

近日,因所卖长豆角农药残留超标,河南新郑市龙湖镇阿里市场经营蔬菜的老板杨传有被罚元,没收违法所得元,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商贩整改。该消息一经发出引起行业广泛讨论。

食品安全话题,向来牵动公众神经。对于挑战底线者依法严惩,也一直是主流声音。不过,对于此次监管部门的处理,一些网友表达了不同声音。

首先,被罚者是蔬菜经销商,也就是菜贩,而非种植者,在整个蔬菜流通环节属于末端。监管部门仅处罚经销商,而不追究农药残留超标的根源,对于杜绝市场上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有多大震慑力?

其次,罚款之前,是否弄清了超标农药残留的来源?究竟是蔬菜种植者所为,还是经营者的问题。如果能证明并非菜贩的动作,却对其处罚,不仅不公平,也放跑了真正的违法者。一个卖菜的小商贩,有能力鉴定蔬菜是否农药残留超标吗?

要从根本上杜绝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不能仅靠打击销售端,更不能把执法简化为罚款。根本的,在于常抓不懈的监管,从源头、流通到终端,把好“全产业链”监管关。

农残超标,种植者、农药经营者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50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上可知,不管你知不知情(销售者有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知情的义务),只要你销售了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受到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农药残留真的要“零容忍”?

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如此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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